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76号之一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
法定代表人:袁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喜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通雅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正余镇邢柏村中心路**div>法定代表人:毛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喜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通雅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