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22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镇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潮钻汇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潮钻汇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于2020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0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