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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民终866号
案件名称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直冲前进路20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4WC9D57G。

经营者:岑振宁,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上诉人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以下简称腾达商行)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0)粤070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海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腾达商行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腾达商行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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