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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尚云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尚云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尚云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112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52308904P。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尚云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石城村寨外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3R6LJ8B。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尚云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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