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75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维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iv>法定代表人:陈朝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秘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