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9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茭陵乡日日顺家用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楚茭线与234省道交叉口附近的京东家电/div>经营者:胡小菊,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茭陵乡日日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