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90号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杰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亚新,男,汉族,1983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周萍与常州市杰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亚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周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