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3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辉辉,女,汉族,1990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