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苗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苗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苗辉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3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辉辉,女,汉族,1990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