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南家家乐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6WNGP15。
经营者:罗时焦。
被执行人:河南君悠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82263890T。
法定代表人:王秀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南家家乐超市、河南君悠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南家家乐超市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800元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君悠饮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400元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