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7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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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华,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志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