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70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托马斯·M·昂达(THOMAS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文雅,女,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付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