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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付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付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付文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70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托马斯·M·昂达(THOMAS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文雅,女,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付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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