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2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菁菁,女,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菁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