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0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光正大数码照相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商武汉婚纱照材城一楼。
经营者:沈建中,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万达摄影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商武汉婚纱照材城一楼。
经营者:张强,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金家龙4组。
被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荣,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光正大数码照相器材经营部、武汉市江岸区万达摄影器材经营部、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武汉市江岸区光正大数码照相器材经营部、武汉市江岸区万达摄影器材经营部、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