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隆路**。
法定代表人:龚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洛江龙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义山村路岭。
法定代表人:阙桂琴。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上诉人四川省洛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洛江龙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