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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10998号
案件名称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0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葛彬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焕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少年说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

2、指令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案涉第41类注册的第1518004号“少年说”商标目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状态,本案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

2、本案案涉商标有三枚,分别为第20301088号、第27490094号和第1518004号,即使第1518004号“少年说”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影响一审法院依照另两枚商标进行实体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少年说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湖南广播电视台停止侵犯少年说公司第20301088号、第27490094号、第15181004号商标权的行为。

其中第2030108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注册认为少年说公司,第2749009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注册认为少年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彬苏。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第20301088号、第27490094号两枚注册商标并未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第2030108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少年说公司,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以少年说公司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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