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23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添今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纪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广州添今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水写卷轴”。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