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82、983号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乐清捷宇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市场赛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MP8M7G。
经营者:戚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戚晓东,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乐清捷宇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戚晓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