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佰利佳水暖器材厂、沈阳市铁西区伟丽水暖建材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佰利佳水暖器材厂、沈阳市铁西区伟丽水暖建材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佰利佳水暖器材厂;沈阳市铁西区伟丽水暖建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2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佰利佳水暖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高坦居环镇南路南边西起第七幢7、8、9、10间。

经营者:张日法。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伟丽水暖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3号(1F-018))。

经营者:申锦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佰利佳水暖器材厂、沈阳市铁西区伟丽水暖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