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15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西殿庆滤清器大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尚殿庆,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城西殿庆滤清器大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以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