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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考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158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考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考友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791民初158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考友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厨卫电器门市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杰,巨野龙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岭,巨野龙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巨野县莹辉厨卫电器门市部(以下简称莹辉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巨野县莹辉厨卫电器门市部于2020年9月3日注销,其经营者考友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考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杰、唐彦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柏瑞润兴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核潜艇”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下水管,立即停止在店面门头、店内、名片及收据上使用“潜水艇”字样;

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9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潜水艇”字样,店内使用“潜水艇”字样及图形大量销售潜水艇牌地漏,同时销售标注“核潜艇”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下水管。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收据及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字样销售涉案产品,为攀附潜水艇美誉,销售标有“核潜艇”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下水管,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考友强辩称,一、其销售“潜水艇”地漏等产品时,其经营的莹辉门市部是曲阜鼎发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在巨野县经营的专卖店,是该公司为被告设置安装了门头和展架等店内设施,并提供了宣传资料,所有潜水艇牌商品均是从该公司购进,2019年9月25日双方终止代理关系,所剩商品已经由该公司拉走。

二、“核潜艇”下水管系原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生产制造,被告是2018年9月20日从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山东王贵明批发部所购进,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因此,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柏瑞润兴公司现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间,“潜水艇”地漏产品先后获得若干全国性、行业性的荣誉证书。

多年来柏瑞润兴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亦在全国多地域持续投放宣传广告。

莹辉门市部原名巨野县莹辉五金机电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考友强,后于2020年9月3日注销登记。

该门市部经营期间,曲阜鼎发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其在巨野县独家经营“潜水艇”系列产品,授权时间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并提供了门头材料、货物展架、路锥及“潜水艇”系列产品。

2019年9月25日,双方代理关系终止,曲阜鼎发商贸有限公司从莹辉门市部拉回了剩余产品、门头、货物展架及相关资料。

2018年9月20日,该门市部另从王贵明经营的济南市天桥区飞宇洁具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购得“核潜艇”牌下水管两根。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95号公证书,证明其工作人员曾于2019年9月5日到考友强经营的门头为“潜水艇地漏”的店铺,购买了标有“submarine潜水艇”品牌的地漏和水嘴各一个、标有“核潜艇”品牌的面盆防臭下水软管一个和“精品下水器”一个,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另当场取得标识为“潜水艇地漏”的名片一张及收据一张。

另查明,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洁具、小五金加工、家用电器销售等,后于2020年4月26日注销。

该公司曾申请注册了“核潜艇”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地漏和水暖装置用管等,注册号为7204214。

后国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3日宣告该商标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本案,柏瑞润兴公司主张被告考友强经营的莹辉门市部销售“核潜艇”品牌下水管,以及在店面门头、店内、名片及收据上使用“潜水艇”字样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一、对于“核潜艇”品牌下水管,考友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系从王贵明经营的济南市天桥区飞宇洁具经销处购得,且该品牌下水管也系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

其二、关于店面门头、店内、名片及收据上使用“潜水艇”字样的行为,考友强亦提交证据证明系经曲阜鼎发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并由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宣传材料和装潢。

即考友强针对柏瑞润兴公司诉称的侵权产品及宣传物品均提供了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实际上考友强也与曲阜鼎发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代理关系并注销了莹辉门市部,不存在继续销售“核潜艇”字样下水管以及利用“潜水艇”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故对于柏瑞润兴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也无需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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