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538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艾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202/div>法定代表人:陈献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艾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