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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742号
案件名称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42号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太圣阳公司)诉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暖圣公司)、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伟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太圣阳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暖圣公司、伟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太圣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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