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27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总部经济园**楼**iv>法定代表人:陈璐梦。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