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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韧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408号
案件名称王韧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韧;金元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408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元林,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王韧与被告金元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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