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安宜,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夏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安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