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53号原告:郭进,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妍佳丽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
经营者:魏基鹏。
原告郭进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妍佳丽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1××××.9、名称:数码音箱(迷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