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7663号原告:(株)京恩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京畿道1洞1508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81-26089。
法定代表人:李锺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山,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西部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C226一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KN6W0J。
经营者:涂悦,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源城区。
原告(株)京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康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山、被告的经营者涂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本案维权合理开支0.65万元。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G1344516号“DOGBIRD”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4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范围包括机器人玩具、吉祥物玩具、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塑料玩具、填充玩具等。
第22267672号“狗鸟”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范围包括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填充玩具等。
第24232843号“Dogbird”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范围包括玩具机器人、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等。
第2507329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范围包括玩具机器人、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等。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地点形:据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2019)湘永宁证字第702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址为“www.1688.com”)上开设有名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的店铺,店铺内展示一款名为“鸡翅动漫DogBirdTHIRDSTAGF狗鸟9款一套盒装手办公仔摆件”的商品,在店铺展示上述商品时亦使用了“”“狗鸟”标识。
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当庭拆封公证实物,有5袋玩具,内有狗头鸟身的公仔玩具,包装盒上显示“”标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七、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未举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登记注册地在韩国,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选择我国境内作为保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关于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内容及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是第G1344516号“DOGBIRD”、第22267672号“狗鸟”、第24232843号“Dogbird”、第2507329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址为“www.1688.com”)上开设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店铺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给产品标注为“鸡翅动漫DogBirdTHIRDSTAGF狗鸟9款一套盒装手办公仔摆件”,另在宣传产品时,使用了“”“狗鸟”标识。
在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标识。
被告对“”、“狗鸟”、“DogBird”标识的使用,目的就是想宣传商品的来源。
依照上述规定,这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被告对“”、“狗鸟”、“DogBird”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狗鸟”、“DogBird”、“DOGBIRD”标识与原告第G1344516号“DOGBIRD”、第22267672号“狗鸟”、第24232843号“Dogbird”、第2507329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G1344516号“DOGBIRD”、第22267672号“狗鸟”、第24232843号“Dogbird”、第25073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株)京恩公司第G1344516号“DOGBIRD”、第22267672号“狗鸟”、第24232843号“Dogbird”、第25073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及宣传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请你吃鸡翅动漫批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株)京恩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京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被告承担563元,原告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天 鹏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兼)书记员 周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