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78号原告: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群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彬,华商林李黎(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莲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彬,广州康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均到庭参加诉讼。
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康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3.8元减半收取计3506.9元,由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7013.8元,本院退回35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