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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赖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35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赖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赖翠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354号原告:珠海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某,女,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35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某公司诉被告赖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珠海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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