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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77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赖美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3377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美凤,女,1975年11月7日,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与被告赖美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原告上述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并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上述商标;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并明确诉请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包含公证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恒洁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提供系列卫浴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专业品牌,拥有智能产品、陶瓷洁具、浴室柜、五金龙头、淋浴房及浴缸等五大品类生产基地。

恒洁公司受让取得了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均至2024年,上述两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抽水马桶、坐便器”等。

2019年10月30日,恒洁公司发现赖美凤在寻梦公司平台开设店铺“博雅馨”(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其店铺宣传、销售的涉案坐便器上、产品安装说明上,突出使用了、字样。

经比对,与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恒洁公司认为,赖美凤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赖美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恒洁公司提交的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第XXXXXXX商标证明书、转让证明,(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2997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及订单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恒洁公司。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恒洁公司。

二、涉案侵权行为 2019年10月30日,恒洁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其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并查看了在涉案店铺内购买的“HEGll恒洁卫浴马桶H0118家用防臭连体式陶瓷坐便器吸虹式抽水马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的记录,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588元、发起拼单价568元。

申请人购买“H0118配置PP盖板295坑距”规格,支付价款568元。

在前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恒洁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商品物流信息及快递的邮包。

公证员将上述购买物品再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并就上述过程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2997号公证书,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连体坐便器及安装软管各一件,其中坐便器正面标有“”标识。

恒洁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上该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标识相同。

恒洁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正品,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喷射、回旋冲水的方式,后槽半开口,马桶盖用料薄,而正品采用的是孔状冲水方式,后槽落地开口,马桶盖用料厚实。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及订单信息显示,赖美凤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目前店铺仍未关闭。

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8月25日下架,于2020年9月14日被禁售,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项下的已付款订单为275件,付款总金额137,208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涉案店铺销售的坐便器上使用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产品有明显差异,原告亦否认由其生产,故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诉讼中,因案涉侵权商品已经在“拼多多”平台下架,原告申请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其中公证费有相应票据且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律师费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案件难易程度及律师收费标准酌情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2元,被告赖美凤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胡歆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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