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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299号之一
案件名称199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李扣明;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29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南侧、吴陵南路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炎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D,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人和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任献伟。

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6,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林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H,住所地焦,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小庄村**门面房v>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北庄村(苏陈)v> 投资人:李扣明。

被告:李扣明,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告: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靖,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亚星路**v>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李扣明、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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