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纪潮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纪潮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纪潮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证明材料,且其申请也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可予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不准予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交、缓交诉讼费并通知该公司,同时,再次通知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再次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