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红,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治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