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60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塘新村五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锐,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君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59号钻雅艺华银海楼艺华2层2号201。
法定代表人:童莉莉,总经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盛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君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00802299.2、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