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4民初5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治高新区文耀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治市城北东街。
经营者:郝文耀。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高新区文耀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