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88号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前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八堡养殖物流园**楼内**iv>法定代表人:李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贵,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前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