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46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恋家布艺,经营,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div>经营者:周洪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城县恋家布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