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4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告:红山区景旭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厅,经营地:内蒙,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唯美品格**商厅经营者:赵志娟。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景旭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