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1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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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曾志标,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