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8民初5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翰林周记鸭货店,住,住所地富锦市朝阳社区翰林铭苑**楼000120门/div>经营者:高宇。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翰林周记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富锦市翰林周记鸭货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