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2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丽明,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已与杨丽明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