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执异76号申请执行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王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学腾,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泷青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龙奥天街广场主办公楼2109-2。
法定代表人:裴文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裴文勇,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颜营,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隆晓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上述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哲,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凯,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控股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泷青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青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隆晓黎、裴文勇、颜营为本案被执行人,以其出资不实金额为限对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在本案中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学腾,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第三人隆晓黎、裴文勇、颜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哲、赵延凯到庭参加听证。
听证期间,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隆晓黎的追加申请。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称,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股东裴文勇认缴出资900万元,颜营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4月18日,现未缴纳出资;
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不申请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6条第1项,裴文勇、颜营的出资应加速到期。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股东裴文勇、颜营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020)鲁01执1389号执行裁定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裴文勇、颜营辩称,一、我系泷青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900万元、1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6年4月18日,并通过企业登记备案公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要求我承担补充责任的份额问题,执行听证程序无法确定,应由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另行提起诉讼确认。
三、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提交的资料,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申请追加我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第三人裴文勇、颜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一宗,(2020)鲁0102民初14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辩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我公司对孙亮彬、尚建霖的诉讼[受理案号(2020)鲁0102民初14493号,现尚未审结],我公司对孙亮彬、尚建霖享有的债权数额完全能够清偿对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的债务,故不具备破产条件。
为证明其主张,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鲁0102民初14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原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青岛中泰创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泰公司),其认缴出资1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26年4月18日;
2016年7月1日,青岛中泰公司将其持有的泷青祥公司1000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隆晓黎9000万元、颜营1000万元;
2019年3月7日,隆晓黎将其持有的泷青祥公司9000万元股权转让给裴文勇;
2019年6月14日,济南中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裴文勇的认缴出资由9000万元变更为900万元,颜营的认缴出资由1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4月18日,截止2021年2月5日,裴文勇、颜营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二、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与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1执138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截止2021年2月5日,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未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系企业法人,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裴文勇、颜营未实际缴纳出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虽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辩称其对外享有债权,但因该债权尚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得到审判确认以及最终执行到位均不确定,因此,被执行人泷青祥关于其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执行人中泰控股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裴文勇、颜营为(2020)鲁01执13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院(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泷青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裴文勇为(2020)鲁01执13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9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济南泷青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颜营为(2020)鲁01执13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济南泷青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