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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明与汪巧玲、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29号
案件名称林水明与汪巧玲、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水明;汪巧玲;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29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汪巧玲,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康苑**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TK7224。

经营者:闫晓华。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汪巧玲、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7××××.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林水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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