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84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7。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韦兴胶袋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1B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2W。
经营者:陈燕婵。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韦兴胶袋经营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