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206号 原告:平阳县本多丽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凤翔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44118619F。
法定代表人:陈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叶,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边河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T6AQC06。
法定代表人:杨清伍。
被告:深圳市伟艺时尚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D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43162G。
法定代表人:向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平阳县本多丽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艺时尚礼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平阳县本多丽文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阳县本多丽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