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58号之一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兴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
法定代表人:刘清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兴晨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