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检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沪03执125号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