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水平,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