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0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爆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大厦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P。
被告:郑清周,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通城县,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爆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清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朴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