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4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伟宏,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上伟,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宏及其辩护人林晓煌、被告人吴上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伟宏在未经注册商标“IWC”“AUDEMARSPIGUET”“ROGERDUBUI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长安厚街xx号xx房,并纠集被告人吴上伟,在上址加工、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被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363块、账本2册、小螺丝刀、镊子、多功能校表仪等1批。
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内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9950元,上述被缴获的假冒“IWC”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686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吴伟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吴上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吴伟宏、吴上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吴伟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吴上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伟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伟宏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伟宏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发生严重后果。
2.吴伟宏涉案情节轻微,所涉金额不大,绝大部分产品尚未实际销售,未进入社会流通,社会危害性不大。
3.吴伟宏是初犯、偶犯,亦有自有商标品牌,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4.吴伟宏是家庭的经济来源,需要赡养年迈的父母及两个小孩,希望法庭可以将罚金尽量降低。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伟宏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上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伟宏在未经注册商标“IWC”“AUDEMARSPIGUET”“ROGERDUBUI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长安厚街xx号xx房,并纠集被告人吴上伟,在上址加工、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被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363块、账本2册、小螺丝刀、镊子、多功能校表仪等1批。
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内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9950元,上述被缴获的假冒“IWC”注册商标的手表352块按照已销售的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6869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的供述,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刘某的陈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吴伟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吴上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伟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量。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伟宏、吴上伟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上伟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伟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上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363块、表带、表扣、表头及作案工具小螺丝刀、镊子、多功能校表仪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